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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研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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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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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20115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提高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水平和效益,更好地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促进作用,依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我省实际出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围绕湖南省教育改革发展的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综合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系统性专题研究,为湖南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教育宏观决策服务提供咨询意见和理论支持,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全面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和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第四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湖南省教育厅领导全省教育科学规划工作的机构,统筹管理全省教育科学规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教育科学规划办”),主要职责是:1、编制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发展规划和课题指南;2、组织申报并协助管理我省的全国教育科学研究课题;3、按照分层管理的原则,承担对全省教育科研课题进行归口管理的具体工作;4、组织开展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综合性的省级教育科研课题的立项,以及立项课题的协调、检查、指导、评审、奖励、成果推广、经费管理等方面的日常工作;5、开展教育科研课题信息服务和经验交流等。

第五条  按照教育科学学科分类,建立《湖南省教育科学学科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遴选相关专家组成若干学科评审组,负责省级规划课题的立项、开题、结题、评奖等工作;组织开展教育科研课题信息服务和学术咨询活动。

 

第三章  选题与类别

第六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每年发布一次。规划执行期间,每年组织一次课题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省级重大招标课题、省级重点资助课题、一般资助课题、青年专项课题和一般(自筹经费)课题等类别。

第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急需研究的少数重大课题,由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作为指定课题单独立项。

第九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要以我省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力求居于学科前沿,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

 

 

第四章    

第十条  申报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不具备副高以上职称的,须有两名副高以上同行专家推荐。

3、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每一申请人不得同时申报两项课题。以往承担的省级课题必须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十一条  课题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选好题,并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做好前期研究准备工作,认真如实填写《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明确其申报课题类别。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担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

第十二条  市州级(含市州级)以下的教研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和个人申请承担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由各市州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省直单位(含在湘高等院校)和个人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多单位合作承担的课题,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程序申报。

第十三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在受理省级课题申报时,不收取课题评审费。可在课题专项经费中提留5%作为代管经费用于课题评审和日常管理。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省级课题立项评审组一般按教育类别或学科分组,每次从《湖南省教育科学学科专家库》随机抽取部分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实行评审回避制度,凡申请课题的学科评审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该课题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评审。评审方式可采取网上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申报的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匿名初评。主要评审课题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审组成员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细则,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分值高低按一定比例确定立项入围课题,进入实名复评。匿名初评分值占总分值的60%

3、实名复评。主要评审课题研究的条件和前期基础及预期成果。对进入实名复评的课题,由评审专家依据条件,按一定的比例确定拟立项课题建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确定立项课题。实名复评分值占总分值的40%

4、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并提出经费资助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经评审批准立项的课题,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正式下达《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通知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和课题负责人。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有关课题论证活页的背景材料。

2、不得在正式公布之前泄露会议评审结果。

3、不准收受礼金和礼品。

 

第六章    

第十八条  资助课题负责人接到资助课题经费通知后,按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开支。

第十九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国内调研、差旅费。

2、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少量必要图书购置费。

3、小型会议费。

4、计算机使用费。

5、成果印刷费。

6、劳务酬金及咨询费(提取款分别不超过总经费的10%5%

7、成果鉴定费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视鉴定成果类别确定,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委托省管的国家级课题每位专家500-800元,省级课题每位专家200-500元。

8、管理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取管理费的限额为课题总经费的5%,不得超额提取或重复提取。

9、出版补助费。课题节余经费可用于出版补助。

第二十一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分配课题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二条  对因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应停止继续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对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三条  一般课题(自筹经费)课题在接到课题评审通过的通知后,需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出具经费到位证明或经费保障证明,才能正式批准立项。其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由出资单位或课题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四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分层管理的原则,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负有归口管理职责。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直接负责省级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委托的国家级课题的管理。省级课题的日常管理分别委托市州教育科研机构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负责。

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对课题研究情况和各地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按第二十六条规定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相关管理部门。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组织对省级规划课题进行中期检查或抽查,并向领导小组提出本年度课题执行情况的报告。中期检查或抽查一般通过网上进行。个别课题较多的单位也可采取集中检查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求,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研究方向;

3、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4、改变成果形式;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和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课题,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予以撤销:有严重政治问题;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成果学术质量低劣;与批准的课题严重不符;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课题。

被撤销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课题。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开展评奖活动、刻制课题组印章的管理。

严格控制实验学校(实验基地)的设立。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和开展该课题子课题评奖活动,事前要经课题所在单位同意,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批。

课题开展评奖活动要有明确的评奖标准,规范的评奖办法和程序,防止过多过滥,评奖结果须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

课题组原则上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一般以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实验学校(实验基地)一般不得以课题名义挂牌。

 

第八章  结题与鉴定

第三十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书面提出结题或鉴定申请,有关结题或鉴定材料可从湖南教育科学规划网下载,按要求填好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经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或委托管理机构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结题验收合格的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颁发结题证书。

第三十一条  课题结题验收和成果鉴定要求:

1、对已完成课题研究任务,达到预期研究目标,符合《课题结题鉴定实施细则》要求,且材料齐全的一般资助课题(含青年专项课题),一般(自筹经费)课题,经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核可直接办理结题手续,并颁发结题证书。成果鉴定等级为合格。

重大招标课题和重点资助课题必须进行课题成果鉴定。其他课题如主持人自愿要求成果鉴定的,亦可组织鉴定。课题成果鉴定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方式。鉴定等级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

2、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7人,最少不少于人,必要时可邀请成果应用部门参加鉴定。鉴定专家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或委托管理机构和课题主持人协商确定。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3、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附件、课题研究报告及课题申请评审书复印件一式五份,其他直接结题验收的课题材料一式两份。会议鉴定或统一通讯鉴定材料应在会前一个月提交省教育规划办,经审核后再提交专家鉴定。

4、鉴定专家应在认真阅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并进行成果等级评定。

5、高级别研究成果和产生重大影响社会的成果可以免于鉴定。

 

第九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二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教育决策部门,并广泛宣传。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三十三条  省级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湖南省教育科学XXXX规划课题阶段性或终结性成果”和“课题批准号”,以扩大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省级课题优秀成果评选活动一般每5年举行一次,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具体组织,办法另定。

 

第十章    

第三十五条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设立的专项课题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修订办法自201151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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