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7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让广大师生有充分时间准备申请材料,现就做好2017年选拔及申请受理预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选拔时间安排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留基委)2017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计划,我校将从2016年12月起陆续公布有关项目申报指南,并接受项目咨询,从2017年1月起开展各项目启动、选拔及申请受理工作。主要项目选拔、录取时间如下(注意,为保证校内审核需要,以下网上申报截止时间较留基委公布的时间有所提前):
1.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面上项目):1月5日-9日网上申请,3月下旬公布录取结果。
2.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3月20日-24日网上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部分中外合作协议/项目需与外方合作院校/机构确认录取结果,公布时间略晚)。
3.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3月20日-24日网上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
4.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第一批2017年4月21日-25日网上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第二批2017年9月20日-25日网上申请,10月公布录取结果。
5.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青骨项目):第一批4月1日-7日网上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第二批9月1日-5日网上申请,10月公布录取结果。请注意,今年访问学者只参加第一批次申报,只有参加了面上项目申报并获得推荐资格的申请人才能参加青骨项目申报。
6.地方合作项目:4月上旬申请,7月公布录取结果。具体待省教育厅工作部署。
7.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3月20日-26日网上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
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根据相应项目规定施行。
8.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3月20日-26日网上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
9.国外合作项目根据相应项目规定施行。
留基委或省教育厅有关项目通知对具体项目申请时段有更改的,将另行通知调整。
二、关于申请人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为我校正式工作人员或优秀在校学生,年满18周岁。
3.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身心健康,无精神病史,能够适应国外留学生活。
5.申请时符合留基委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的要求(详见留基委网站各个项目具体要求)。
6.符合所申请项目的其它要求(详见具体项目通知)。
7.留基委资助范围暂不包括以下人员:
1)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且留学资格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2)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留基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留基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的人员;
3)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
4)已享受国家留学基金或其它校级以上公派出国项目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工作尚不满五年的人员,但本科/硕士生赴国外学习交流等项目不受此限制。
同一时段内仅限申报一个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在已申报项目未公布录取结果前,不接受申请人申请其他项目。
三、关于申请材料
大部分项目申请材料以电子文档方式上传到留基委信息平台,同时提供纸质材料以供校内审核及存档。提交材料详细要求和准备方法见国家留学网各项目专栏。为进行校内审核,部分项目有额外申请材料要求,以该项目校内通知为准。
四、资助内容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供的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对部分人员可提供学费资助。具体资助方式、资助标准等以录取文件为准。
五、准备工作
1.请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对外交流和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生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公派出国留学动员工作,向广大师生转达国家留学基金委和我校公派出国留学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申请要求。对于重点推荐出国留学的师生,应提前做好工作、学习计划调整,并对其提出明确的出访成果要求。
2.请所有有意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的申请人根据项目要求提前准备申请材料,特别是国外留学单位邀请函/录取通知书、外语水平证明。
3.如需了解留学项目信息和要求,请查询国家留学网官网“项目检索”(http://www.csc.edu.cn/require/),并按照国别和留学身份搜索有关栏目;项目申请准备过程中的材料准备及申请受理问题,请向国际交流合作处咨询。国际交流合作处网站将及时更新项目信息和最新通知。
联系人:周元
联系电话:88826682
电子邮件:zhouyuan@hunnu.edu.cn
国家留学网2017年公派出国项目选拔简章:http://www.csc.edu.cn/article/709
国际交流合作处网站公派出国栏目:http://oiec.hunnu.edu.cn/ShowDocument.aspx?ID=65
国际交流合作处
2016年12月14日